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递交的资料有()。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安置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万元、期限不超过()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国家给予哪些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分为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退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
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义务兵退役后有自谋职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各地城镇义务兵现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本科以上学历的每人增发()元。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30%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21号)规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3年1月起,浙江省某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5人,请问该企业2016年可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元。
城镇退役士兵根据(沪民安发【2005】8号)规定在自谋职业缴费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自谋职业缴费重叠的失业保险金不予退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方面优惠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以下()业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