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
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视其情况可以存放境外。()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境内银行可在()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010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放开至境内全部进口企业,出口试点企业扩大到()万家。
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
边境省区出口企业使用核销单的货物贸易出口按规定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出口业务时,应借助()系统加强对“重点监管名单”内企业业务审核?
关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
重点核查名单内的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连续核查货证()次,未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不再列入重点核查名单。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不得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得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
优质客户如新列入人民银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将被移出优质客户清单。()
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系统获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
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可查询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名单情况()
关于重点监管企业,说法正确的是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