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银行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银行提供()等信息,由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下列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城市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2009年7月2日央行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随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于6日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管理办法》强调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跨境贸易结算中人民币执行的职能是().
2010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放开至境内全部进口企业,出口试点企业扩大到()万家。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等五座城市正式启动。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摘要填空题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以便于其来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管理。
经办行在首次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要求试点企业提供下面哪些材料()
试点地区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均可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注意的有()
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需要提供()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初期,()家企业被列为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海关总署。()
()后,我国开始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的试点。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7、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中,监管试点增加了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