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玩忽职守 B.隐瞒不报 C.组织抢救 D.擅离职守

时间:2023-01-05 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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