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作出补救措施,并按照印章管理级次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新补制的印章仍延用原印章号码。()
汇票专用章(钢印)、结算专用章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核实销毁,其他印章由县级联社按要求组织销毁。销毁前必须造具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按()年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除汇票专用章外,其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按各专业行统一要求选择()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信用证专用章及专用章印鉴卡由总行统一刻制管理的印章在停止使用后,使用机构加盖印章印模留存,并填制清单连同印章逐级上缴至总行统一销毁。
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信用证专用章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被盗事故的,应于()内逐级上报至总行会计结算部。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在核算要素管理系统中进行“挂失”处理,及时逐级报至()分行。其中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逐级报()。
停用的业务印章,除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外,其他业务印章预留印模后,依照刻制管理权限,于()内逐级上缴有权刻制行的会计结算部门.
重要单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证员)不得兼管汇票密押(押数机)、会计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有价单证上须加签的业务公章;柜员不得兼管以上印章和密押。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总行明确种类、制定式样、安排印刷、刻制。各项业务涉及新增、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事宜,均应通过()审定和批准。
会计专用印章包括票据清算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办讫章、业务用公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还有()。
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实行()两级管理。
所有机构、网点在办理本外币涉及系统外的转帐票据、凭证及回单等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什么会计专用印章()
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核算事项证明章、结算专用章与相关票据、资信证明、理财协议等必须加盖上述印章的重要空白凭证可交由一人保管或存放同一箱、柜内。
发生()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补盗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会计结算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废旧业务印章收缴后,应()人封存保管。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上缴后,须保存()以上方可销毁。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的胶印印模,应视同()保管,在“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严防丢失。
发生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丢失或被盗事故的,应于()内逐级上报,必须经重新审批后再行刻制新的印章。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一级(直属)分行。其中()还应逐级报总行。
丢失后补制的会计专用印章,其代号应按()编号,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
发生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丢失或被盗事故的,应于()逐级上报,必须经重新审批后再行刻制新的印章。
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
除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共同组织销毁.
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和被盗事故,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营运部(整合部、安保部)。()
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等支付结算业务,贴现、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背书,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