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以()为课税数量。
某油田2014年1月开采原油15万吨,当月用于加热、修井耗用开采的原油0.5万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原油8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原油5万吨,取得预收款10万元,合同约定原油于2014年3月发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20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知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
华北某油田2015年8月开采原油8000吨,当月销售50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00万元,用于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的原油400吨,用于职工食堂和浴室的原油20吨,当月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40000立方米,均已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5万元,已知该原油与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都是6%。该油田当月应纳资源税为()元。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确定适用税额。
某油田8月开采原油10万吨,开采天然气8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原油8万吨,单价为5060元/吨;销售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单价2.5元/立方米;当月修理油井使用原油0.1万吨。原油和天然气均适用5%的资源税税率。该油田8月应纳资源税计算不正确的是()
A油气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开采原油100万吨,当期对外销售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另将剩余20万吨用于开采原油的时候加热和修理油井。在开采原油的同时开采天然气200万立方米,当期对外销售160万立方米,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30万元,另将剩余40万立方米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自用,则该油气开采企业2015年9月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已知原油、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
某石油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在境内开采原油的同时开采天然气,当月销售天然气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已收讫全部货款;本月发出上月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石油,开具普通发票注明含税销售额为351万元。已知天然气、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石油公司当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
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生产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为课税数量。
某油田2013年8月出口开采的原油100吨,出口离岸价格为7000元/吨(不含增值税)。已知该油田在境内销售开采的原油不含税售价为6500元/吨,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出口原油应缴纳资源税()万元。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2017年12月将境内开采的原油200吨交由关联企业对外销售,该企业原油平均每吨含增值税销售价格6435元,关联企业对外每吨含增值税销售额6552元,当月全部销售。已知该企业开采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该企业就此业务应缴纳资源税( )元。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2017年12月将境内开采的原油200吨交由关联企业对外销售,该企业原油平均每吨含增值税销售价格6435元,关联企业对外每吨含增值税销售额6552元,当月全部销售。已知该企业开采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该企业就此业务应缴纳资源税( )元。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将境内开采的原油200吨交由关联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该企业原油平均每吨含增值税销售价格6215元,关联企业对外销售每吨含增值税价格6328元,当月全部销售。已知该企业开采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该企业就此业务应缴纳资源税()元
某锡矿开采企业2007年6月计划开采锡矿石6000吨。实际开采6200吨,计划销售5500吨,实际销售5800吨。当月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吨。
某原油开采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开采原油10万吨当月销售6万吨,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0万元,3万吨用于继续加工为成品油,1万吨用于加热修井,当月资源税应纳( )万元。(原油资源税率6%)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某油气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开采原油6万吨,当期对外销售5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另外1万吨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开采天然气100万立方米,当期对外销售80万立方米,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另将剩余20万立方米用于换取一批机器设备,则该油气开采企业2019年12月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原油、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
某石化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开采原油50万吨;对外销售原油8万吨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00万元,用开采的同类原油30万吨加工生产成汽油7.2万吨。(2)进口原油40万吨,用于加工生产成汽油11.6万吨;进口原油共支付买价720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入境前的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用60万元、保险费110万元。(3)购置炼油机器设备10台,每台单价26万
某油田12月开采原油10000吨,用于开采加热的原油600吨,与原油同时开采天然气50000立方米,均实现销售。该油田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原油8元/吨,天然气4元/立方米。其当月应纳资源税为()。
某原油开采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开采原油10万吨,当月销售6万吨,不合税收入24000万元,3万吨用于继续加工为成品油,1万吨用于加热修井,当月应纳资源税()万元。(原油资源税税率6%)
某油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开采原油500万吨,销售原油300万吨,每吨不含税价格为600元,油田修井用原油0.6万吨。对外捐赠原油2万吨,该油田2018年7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资源税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