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资本协议对OECD国家与非OECD国家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分别为()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比例不应低于()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根据《巴塞尔斯资本协议》的标准,假设某银行的所有资本为400亿元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为3000亿元人民币,市场风险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则其资本充足率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其中对市场风险资产,商业银行不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1988年资本协议根据相对风险大小,对拉丁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权数,分别为()
《新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要求中资本的定义以及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不变,但明确了应包括()和操作风险。
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规定,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将其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维持在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总资本的()。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占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必须达到()。
严格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包括对企业、个人的贷款和自用房地产等资产,都给予()的风险权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权重为()。
根据《巴尔赛协议Ⅰ》规定,银行核心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少于()。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假设某银行的所有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为1500亿元人民币,市场风险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则其资本充足率为()。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4%。()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国际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资本充足率通行的国际标准形成于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它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其中核心资本成份至少为()。
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的规定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银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西方各国关于银行资本定义不统一,资本充足率也没有规范标准。1988年7月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等12国的中央银行达成《巴塞尔协议》。协议规定核心资本与全部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为()。
1998年国际清算银行通过的《巴塞尔协议》规定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
1988年通过的()对表内资产和表外业务都确定了不同的风险权数以及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它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完善与统一的标志。
严格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包括对企业、个人的贷 款和自用房地产等资产,都给予()的风险权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
1988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规定,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将不能低于()
为了更合理的评估银行资本的充足性,1988年《巴塞尔协议》针对不同风险的资产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权数。银行的资产称以其相应的风险权数得到()以用来作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
假设某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为10000亿元,则根据2004年6月发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其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