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出运交货,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质押的贷款称为()。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买卖合同规定:“交货数量5000吨,2009年9月或10月份装运”,那么在9月1日至10月31日这段时间内任何一天将货物装运出口都可以,但不得分批装运。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绿茶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绿茶缺货,便改装二级绿茶,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级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国乙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交付的二级货,并主张该公司承担未按合同交货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500的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发货人( )
出口合同中对装运数量有“约”、“溢短装条款”类似规定的,可理解为信用证金额也有相应幅度的增减。
某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100公吨,装运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9月30日。后来因租船困难,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展至10月上旬。开证人修改了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至10月5日,同时将货物数量减至80公吨。受益人可以( )。
某公司出口惠普电脑共l,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30台包装破裂。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CP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据此,该公司发货时,可以装运()。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货物共3万美元,分批交货,循环信用证支付,每期使用金额l万美元。如合同规定,每期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则这张信用证是()。
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幅度可由()行使
9、某公司出口惠普电脑共1 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30台包装破裂,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据此,该公可发货时,可以装运()。
买卖合同规定:交货数量5000吨,2009年9月或10月份装运,那么在9月1日至10月31日这段时间内任何一天将货物装运出口都可以,但不得分批装运()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幅度应由()行使。
【单选题】轻工进出口公司出口电冰箱共1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运输时有30台被撞,包装破裂,冰箱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 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轻工公司发货时,可以装运 ()
我国A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5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5000美元,数量约50公吨。A公司在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从A公司利益出发,在不违约的情况下A公司最佳交货数量是()
6、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的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物装上,在该轮行至烟台时,于3月18日又在烟台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单据。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信用正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145公吨,而且是分在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请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这一条款是()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数量来交货,如果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数量、金额前有“约”或“大约”之类的字样,其上下幅度可按10%来掌握;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按照上下幅度5%来掌握。()
35、某公司出口惠普电脑共1 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30台包装破裂,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据此,该公可发货时,可以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