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入员

A.十人 B.十五人 C.二十人 D.三十人

时间:2023-11-20 14: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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