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办理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将()暂时留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当面会见其近亲属、监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口头告知在押人员近亲属不予安排的理由。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同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周某涉嫌特别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马某要求会见周某。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看守所对辩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人员转达的委托请求,或者经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作为辩护律师的,可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人员的转达委托证明、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代为推荐的证明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看守所查阅上述证明材料后应当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见面,并当场确认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对委托关系成立的,安排会见。
翻译人员参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持有办案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某派出所办理的王某入室盗窃案中,王某的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王某时,()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
按照方便在押人员家属和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的原则,推广在押人员进行()会见。
看守所应当建立网上预约平台,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提前安排提讯、提审或会见,减少办案人员、律师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吴某(聋哑人)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辩护律师孔某和翻译人员毛某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看守所查验了孔某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和毛某的身份证件后安排了会见,同时通知了办案部门。
外籍旅游者若要会见在华亲友,导游人员应协助安排,并担当翻译的义务。
看守所安排在押人员单向视频会见,应当在工作日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可以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由其持该文书到看守所办理会见;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王某系其委托的辩护人,王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李某,看守所以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为由不予安排()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逮捕,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王某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至迟不超过小时()
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其聘请律师王某作为辩护人。王某会见赵某时,看守所担心赵某会对王某不利,安排两名民警在会见现场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