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5%,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的加工费用23万元,运杂费5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万元,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嘉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则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231 B.241 C.208 D.2268

时间:2023-09-05 17: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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