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甲于2016年3月1日开始使用“春花”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17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春花”牌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申请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