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机动车相关证明、手续进行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驾驶人于某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对其处以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于某接受处理之时起()作出处罚决定。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道交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事故是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个别情况下,如涉及符合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扣留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 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监督的责任,可以不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驾驶人于某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对其予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于某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达成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赔偿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并依法出具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核实时间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未知名尸体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