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因抢劫且情节严重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蒋某提出上诉,也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且同时宣布本裁定为核准死刑的裁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法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蒋某突然提出,他有重大事情要交代。经讯问得知:3年前发生在本市的两起特大抢劫银行案是他认识的范某等人所为,在那两起案件中,共有5名人员死于歹徒的枪口下,另有60万元人民币被劫。蒋某还交代了范某等人现在的落脚处。根据蒋某的交代,公安人员抓获了范某等人并印证了蒋某说的话。于是蒋某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是被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1)本案中,蒋某被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具体应按何种程序作出?(2)本案中,如果蒋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对蒋某有可能做出什么决定?分别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时间:2023-09-29 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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