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户”()

A.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注册地址相近、联系方式存在关联等)的企业 B.本地注册但本地无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情况不明的企业 C.辅导期企业 D.业务量异常(如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贸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E.注册地为异地的企业

时间:2023-10-16 1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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