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在长子继承权的原则下,由男人的第一个妻子生下的第一个男性婴儿总是首先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学生:那不正确,休斯敦夫人是其父亲的唯一妻子的唯一活着的孩子,她继承了他的所有的遗产。学生误解了教授的意思,他理解为()。
陈某与李某于1997年4月经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又旧情复燃,重新共同生活。现陈某继承大笔遗产,又欲抛弃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此案中()。
①如果贾珠还在世,他是当然的嫡长子。 ②贾宝玉不得不担负起继承贾府家族事业的责任,这是他绝对不愿意承担的责任。 ③在一个家庭里,只有嫡长子才是合法的继承人。 ④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嫡长子制度”。 ⑤在小说里,贾宝玉的恐惧与厌倦有着文化的、社会的根源。 ⑥但是贾珠早早去世了,腾出位置给贾宝玉。 将以上6个句子重新排列,语序正确的是( )。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几种继承关系不是本案涉及的有()。
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明朝朱元璋在皇位继承上,完全遵循()的原则。先立长子朱标为太子,太子死后,又立长孙为皇太孙。
根据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对于“死者的财产归其长子继承”和“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这两个规则,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在西周时期,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奉行先占权主义的国家―般是采用()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张某所作的遗嘱界定,错误的有()。
()的家族制度采取父系制,大家族之中包括三世代的亲属与两世代的配偶群。在家族中以男性尊长为家长,父死后叔父或长子继承家长权。无叔父也无长子的,长女可执行家长权。长子或幼子婚后,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其他儿子婚后则分居另住。家族财产原则上不分割,如要分家只给少许财产,主要财产仍保留在本家族。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夫妻离婚时依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汉代颁行“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分割王国的一部分土地成为列侯,由郡守统辖。其目的是( )
在财产分割方面,中国采取的是长子继承制。
堂屋是宗法制家族的象征,是家族的礼制中心、教化中心。按照海南的习俗,只有儿子才能继承堂屋;如有多位兄弟,只有长子才能继承堂屋。
日本皇室典范第八条规定:为皇嗣之皇子称为皇太子,只规定亲子间直系继承,采取长子主义。()
1987年周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周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51年)死亡,生一子甲(1979年死亡),甲遗一女乙;次子(1967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82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第四代),已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问谁有继承权?( )。
甲生前有一万元债务,其遗嘱中规定其财产中5000元归幼子乙,5000元赠给侄子丙;甲留有遗产18000元,甲死后两个月,该遗产依遗嘱由乙、丙各得5000冗,其余8000元由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各得2000元,遗产分割后,债权人索债,则()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张经过打拼,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此时,小张的孩子仅6个月还未出生,依据《民法总则》其遗腹子可以分割父亲的遗产,依据的是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条款内容。()
甲是乙的父亲。甲与乙在一起空难中遇难,无法判断死亡的先后时间。乙已婚,留下怀孕的遗孀丙。甲妻与甲还育有一子丁。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无法判断死亡的先后时间,甲、乙之间不发生继承B.在对甲的遗产分割前,应先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C.分割乙的遗产时应给未出生的胎儿留下相应的份额D.丁只能继承甲的遗产,不能继承乙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