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周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周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51年)死亡,生一子甲(1979年死亡),甲遗一女乙;次子(1967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82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第四代),已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问谁有继承权?( )。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都不能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时间:2023-01-13 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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