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调出、死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注解其个人账户。
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人只能建立()个。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支队核准的程序办理。
干部、士官年龄达到()岁可享受住房补贴。
警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复员时,按本人原定量发给()的军粮差价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和士官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按比例享受。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应当按照下达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前的军龄,给予每平方米每年()元的军龄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时间封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的,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封存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有住房的人员,享受住房补贴,补贴额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不再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并不得继续享受住房补贴。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当按时将单位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个人住房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算清的住房补贴在建立个人账户时计入。
按《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公款私存”,但开户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房屋动拆迁补偿费、住房补贴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支出,只要提供发放依据和清单,允许转帐至储蓄账户。
军队人员从首次下达任职命令或者士官选取命令的()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应当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按()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内的基本补贴,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计算公式=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每人可以建立几个。
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解冻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的情况有()。
按规定执行各类灶的机关警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不在食堂集体就餐期间可领报伙食差额补助。
企业为员工举办的住房福利主要的形式是():①建立个人住房储蓄计划;②雇主定期按标准向个人住房账户注入资金,帮助员工实现购房计划;③提供住房贷款和实行利息补助计划;④为员工投保住房贷款保险;⑤发放住房现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