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
看守所对交付执行以及释放的在押人员应当例行谈话,并定期到监狱回访,深入了解看守所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看守所“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对被拘留人实行普管和严管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所期间表现良好的被拘留人实行普管;对有可能转为()等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的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被拘留人实行严管。
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或者重伤其他在押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予以()处分。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实施严管时,需要慎用严管措施。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的目的是:()。
以下()属于《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中的制度。
最高检下发通知,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重点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下列属于在押人员法定权利的有()。
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立即()。
()不属于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在押人员的严管措施。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最长期限为()。
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发生()事件后,公安部监管局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
拘留所对严管被拘留人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严管措施。
在押人员强迫同监在押人员为其敲背、洗衣等行为,不属于“牢头狱霸”行为。
对被严管的被拘留人确有悔改表现,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可以解除严管措施。
“牢头狱霸”行为表现为()。
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均应视为“牢头狱霸”予以严管。
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中,张某应恃强凌弱的行为被列为严管对象,严管期间()。
看守所“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新收押人员入所后10日内,管教民警应每日对其进行体表检查,防止被“牢头狱霸”侵害。
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也应当对其实施单独关押。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正在进行入所教育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列入严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