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乙申请对债务人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其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宣告甲公司破产前,下列人员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X16年5月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X16年9月法院裁定批准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截至2X17年1月20日,甲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截至2X17年4月10日,应清偿给债权人的80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人名下,预留给尚未登记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问题应予否定回答的是()。
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之一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债务人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曰起()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6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共计2亿元)的普通债权按照2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4年内分4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1/4。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其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各题 2012年4月,金辉公司与千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千叶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金辉公司提供一批机器设备。2012年7月,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向A银行的借款而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指定了甲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并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3年1月,金辉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金辉公司重整。 关于甲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因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时效性要求,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管户行要主动向上级行()部门报告重整进展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甲企业对债务人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乙企业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而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是()。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6年5月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16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了A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2×16年财务报告于2×17年4月25日批准报出,截至2×17年1月20日,A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截至2×17年4月10日,应清偿给债权人的50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人名下,预留给尚未登记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A公司有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甲公司执行了一部分,不再继续执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甲公司重整前欠乙公司5万元货款及20万元的设备款,欠丙公司20万元货款,欠丁公司10万元租金。根据重整计划,乙公司放弃了5万元的货款,重整计划批准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了10万元的设备款,尚欠10万元设备款,未偿还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欠款,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蓝天棉纺厂是锐发公司的出资人,其占锐发公司注册资本的30%。锐发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飞龙公司是锐发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锐发公司、蓝天棉纺厂、飞龙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锐发公司重整 B.若锐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锐发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锐发公司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和事务 D.重整期间,蓝天棉纺厂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雅新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到2018年时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下,公司本想重组自救,但未成功。2018年4月,多家银行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重整。4月29日,法院裁定准许该公司重整,并确定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6月28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使重整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11月8日,法院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
某机械厂是大型国有企业,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3000万元。2006年11月9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29日立案。12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申报债权。2007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该厂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债务人于2007年5月15日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只设立了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由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中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半数,同意该厂进行整顿。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在整顿期间,该厂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2007年8月3日管理人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该厂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己重整,法院裁定A公司重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进行核销,所需相关材料为()
甲公司职工人数为300名,从2011年下半年起,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2年1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甲公司进行重整。初步拟定的重整方案决定裁减50名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职工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裁减人数修改为25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被确定裁减的职工苏某认为:自己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还有3年就应当退休了,不应当被裁减。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苏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8年3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计4.5亿元,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年内清偿完毕,甲公司于2×18年3月、2×19年3月分别偿还2000万元、2500万元。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