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乙申请对债务人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其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宣告甲公司破产前,下列人员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特定情形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下列选项中,符合该特定情形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为()。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下列做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甲债权人由于长江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长江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长江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甲债权人由于大同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大同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大同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乙公司提出拟受让甲公司的全部库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有()。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下列作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甲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为了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债权人乙公司决定放弃部分债权。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下列关于乙公司的债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6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共计2亿元)的普通债权按照2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4年内分4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1/4。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是乙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各题 2012年4月,金辉公司与千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千叶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金辉公司提供一批机器设备。2012年7月,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向A银行的借款而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指定了甲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并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3年1月,金辉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金辉公司重整。 关于甲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下列()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进行核销,所需相关材料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有()
甲公司职工人数为300名,从2011年下半年起,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2年1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甲公司进行重整。初步拟定的重整方案决定裁减50名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职工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裁减人数修改为25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被确定裁减的职工苏某认为:自己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还有3年就应当退休了,不应当被裁减。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苏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8年3月,当地法院批准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计4.5亿元,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年内清偿完毕,甲公司于2×18年3月、2×19年3月分别偿还2000万元、2500万元。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