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高层厂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m。
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倍;与丙类液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2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架空输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倍。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及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之外的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储存毒害品的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
绝缘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
可燃材料堆场与10000≤V<50000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的防火间距()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分开布置。
室外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保持()m以上的安全距离。(中)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m。
室外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保持()m以上的安全距离。
为了安全,生产用的电热设备应在专用的房间内使用,不应将其随便移往其它房间。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和可燃粉尘的车间以及存放各种物资的库房内不准装设电热设备。
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m;距其他建筑物不应小于()m;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m;石油化工装置的变、配电室还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的一般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
电气防火要求及技术措施中,要求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P、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m。
防火防爆间距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加米,还应满足其他的相关规定()
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 场、固定动火作业场外,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幼儿园附近不能有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与城镇干道或公路间的距离不应少于()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