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和高某为美籍华侨,叶某户籍所在地是上海,高某户籍所在地是南京,二人1993年在北京相识并结婚。1995年叶某单身去深圳发展,叶某走后,高某回到上海生活。1997年叶某和高某相继办好手续,移居美国生活。200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在美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叶某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地区有管辖权的是?()
公民某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某甲应以()为其住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这体现了我国公民()。 ①平等地享有权利 ②平等地履行相同的义务 ③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保护 ④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有甲、乙、丙三个学生,一个出生在北京,一个出生在上海,一个出生在武汉;他们中一个学国际金融专业,一个学工商管理专业,一个学外语。其中:①甲不是学国际金融的,乙不是学外语的;②学国际金融的不出生在上海;③学外语的出生在北京;④乙不出生在武汉。请根据上述条件,判断甲的专业是()
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4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年半,现因患病在北京治疗15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1920年3月在北京大学成立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团体。
公民甲户籍地为河南,到北京住医院治病已1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甲应以()为其住所。
王某系北京市某派出所户籍民警,受朋友委托,于2008年7月至2012年1月,在不具备办理北京市户籍资格和材料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公民地址,编写迁入地区号段的身份证编号等手段,为不符合进京条件的8名外省市户籍人员办理了北京市户籍,王某构成()。
北京施工企业与深圳销售公司于2011年7月在长沙市签订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材料运送到上海市的工程所在地,并约定合同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北京施工企业拖欠货款,深圳销售公司在深圳市的法院起诉北京施工企业。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公民甲的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出生于深圳的公民小张的户籍在上海,但由于工作的原因,他经常居住北京,已达2年多。依照法律规定()。
公民甲的户籍在天津,经常居住在南京。依照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在上海举办了中国进口博览会,这表明中国改革开放在进一步深化,在进一步提升。
为了使更多青年得以向“民智民气先进”的英国学习,李石曾、吴稚晖等人以自身的实践为主,于1912年2月在北京发起成立“留英俭学会”,成立“留英预备学校”。
中共十三大于1987年10月在北京召开,大会概括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其含义是
2018 年 10 月在上海举办了中国进口博览会,这表明中国改革开放在进一步深化,在进一步提升。
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于2001年在上海举办,夏季奥运会2008年在北京举办,G20峰会将于2016年8月在杭州举行……中国之所以能承办这些大型国际会议,其根本原因是()
有甲、乙、丙三个学生,一个出生在北京,一个出生在上海,一个出生在武汉;他们中一个学国际金融专业,一个学工商管理专业,一个学外语。其中:①甲不是学国际金融的,乙不是学外语的;②学国际金融的不出生在上海;③学外语的出生在北京;④乙不出生在武汉。请根据上述条件,判断甲的专业是()。
李某,户籍山东青岛,1990—1995年在上海工作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2010年在杭州工作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2015年在北京工作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在北京大奥退休年龄,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李某的退休待遇领取地是()。
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l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l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李某,户籍山东青岛,1990~1995年在上海工作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2010年在杭州工作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2015年在北京工作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在北京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李某的退休待遇领取地是()。(2016)
中国民主促进会于1945年12月在()成立。A、上海B、重庆C、北京
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5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8年8月,两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两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