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装置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接地。可燃气体放空管宜设()。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放空管口,对高出20m范围外的平台或建筑屋顶,并应高出所在地面()m以上。
可燃气体管道安装放空阀时,其位置应在系统内最高处及管道的终端处,放空管的高度要比操作台高出4m,装置内主要放空管出口处,高出地面高度不能低于()m。
严禁随便进入具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厌氧消化装置、沟渠、管道及地下井室。凡在该类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维修和拆除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易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控制在安全规定值以下,同时防止缺氧。
可燃气体放空管路应安装阻火器或装设接闪杆,当安装接闪杆时,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加()措施,并需要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
排入大气的气体安全阀放空管出口,应高出操作面()m以上,并引至室外。
在寒冷天气进行焊接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壳可用()包上,或使用氯化钠或氯化钙水溶液。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比安全管下端为(),以便发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侵入乙炔发生器。
凡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构筑物(如集水池、厌氧池以及污泥池)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必须采取通风、换气措施,待可燃与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规定时,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操作。
在有毒有害气体管、设备上抽加盲板时,要进行置换、降温、泄压、放空后,方可进行盲板抽加作业。()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路必须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不小于(),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在装置开工时安全阀排放的含烃气体,均密闭排入PX装置专用的事故放空火炬系统。()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屋顶()m以上。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有光气及其他有毒气体必须经过回收及破坏处理,经过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放再排入大气,排放尾气满足GB16298的规定要求。
可燃气体管道安装放空管时,其位置应在系统内最高处及管道终端处,放空管的高度要比操作台高出4m,装置内主要放空管出口处高出地面高度,不得低于()m。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高架火炬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封闭式地面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按()考虑。
动火作业点安全距离范围内,应至少保证1台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场所,应同时配置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数量不少于1台/个作业点()
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双方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护,涉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作业点安全距离范围内,应至少保证1台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场所,应同时配置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数量不少于1台/个作业点()
装卸区的装卸设备、设施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安全阀等安全仪表系统、控制系统和设施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可燃、有毒介质的管道,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也可以直接排入大气。()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加()措施,并需要在()设施保护范围之内。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应经冷却后接至火炬系统;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至少应经吸收塔后接至火炬系统()
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以便发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于侵入乙炔发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