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的适用范围是()。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特定应税行为,亦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零。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次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不动产出租、娱乐业、代理业和金融业的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根据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某广播影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5月的销项税额为40万元,进项税额为30万元,其中有1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该公司当月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16%,10%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出口退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