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应按照()。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有()。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个人是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为()。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中,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2018年)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购买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包括()。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16%,10%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出口退税率也做了相应调整,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