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产品应当在双方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销售,应当经过质量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所采购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有以下()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