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产品应当在双方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饲料、饲料添加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销售前必须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否则不得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销售,应当经过质量负责人的批准,方可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投入生产并销售产品。
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浓缩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凡生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列()的生产企业应取得生产许可证。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产品有以下()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向()备案。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