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对于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的用户燃气设施,应依据供用气合同()。
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以有效方式提醒用户缴费,同时告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抄表后,应按照承诺的时间通知用户缴纳燃气费。缴纳燃气费的期限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宜少于()日。
管道燃气用户需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以及安装、改装、拆迁用于经营的燃气设施,应向()
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规定: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巡查,管道沿线不应有()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受用气申请后,经勘测符合用气条件的,并需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安装施工的,应与申请用气者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装经()检测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抄表作业及时准确。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检测费,并()。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缴纳燃气费通知应包括缴纳燃气费的地址、时间和时限及缴费方式的提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应拒绝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气申请者。对超出市政燃气管道负荷能力的地段的用气申请者,应告知原因和解决建议。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缴纳燃气费通知应包括企业的缴费查询电话、服务投诉电话、监督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规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巡查,巡查应定期向()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具有()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为准。
对于超出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器具,为维护供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依据《燃气服务导则》6.2.5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年计算。
燃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及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企业承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企业燃气管道信息。管道燃气企业的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每()个月交互更新一次燃气管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