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军费预算,每年予以拨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的退休养老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死亡的,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比例逐年递减。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是()。
《中人国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其施行。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养老保险如何从部队中转出?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驻国家确定的()类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第一、第二、第三档标准分别为()元。
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有下列哪些情形()。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