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死亡的,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驻新疆、西藏由国家划定边远三、四类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优秀士兵选拔对象,年龄放宽到()周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几年及以上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臵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臵。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其施行。
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实行以()的原则,积极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落实次就业创造条件。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哪些信息?()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自2011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安置。
《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以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明确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政法部门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国家采取()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