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
看守所不得将留所服刑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审批。
下列哪些材料属于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当向法院送交的材料:()。
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留所服刑罪犯,由看守所组织认定并开具证明文件。组织认定时,需要遵循的程序有()。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书写申诉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向看守所口头提出,请求帮助申诉。对此,看守所应当指派一名民警,听取其申诉的理由和事实,做好询问笔录,代为制作申诉书。
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并经()批准后提讯。
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应当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出所。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之日起,至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前,人民检察院需要讯问原审被告人的,看守所凭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理讯问手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看守所管教民警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有权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的人员有()。
从省监狱解回的罪犯被重新判决的,由看守所将罪犯投送原服刑监狱执行刑罚;如果重新判决的刑期超出原服刑监狱收押范围的,由看守所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将罪犯投送指定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可以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看守所可以将执行拘役刑罚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假释。
看守所代表参加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有()。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看守所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申诉和法律文书,认为原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申诉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部门处理。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