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在收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银行应视同()。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有不符点,银行拒付必须在开证行收到国外单据的翌日起算()个银行工作日内由开证行以快捷的通讯方式通知对方。
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都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但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15个银行工作日。
单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外办理付款、承兑、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或延长期限届满时,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的,自期限届满次日起终止()。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即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来审核单据。
单证相符或开证申请人接受单证不符单据的,开证申请人应及时递交签署同意付款字样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我行最迟应在收到单据()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办理付款。
办理背对背信用证,子证开证行收到子证项下单据应做到单登记,完成审单同时缮制《背对背信用证换单通知书》,子证申请人在《背对背信用证换单通知书》发出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换单。
根据UCP600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的合理时间是在收到单据后()个工作日内。
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索赔时如所提交索赔单据与保函/备用信用证规定一致,则应通知客户在收到我行通知的()个工作日内按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开证行等有关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算10个工作日。
通知行应在收到国内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涉外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如审核认为单证不符,必须在收单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知给寄单行。
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即通知行或议付行)寄交信用证相关资料次日起()个营业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的审单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个银行工作日。
30、开证行、保兑行审核单据的期限是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 )个银行工作日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多少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根据UCP500,如果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单证不符,则必须在收到单据后的( )内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两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即期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个营业日内付款
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应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个营业日内及时审查单据,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2、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若银行发现单证不符拒收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85、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的第()个银行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