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B、C类企业不得办理()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
延期付款自()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登记
根据现行外汇政策规定,企业哪种结算方式下的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办理报告?()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支付业务()
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超过()天(不含)的延期付款,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超过()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需登录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除另有规定之外,兴业银行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业务(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C类企业可以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延期付款是指报关单()的日期超过90天
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最长不超过()。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贸易项下B、C类企业可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个月后,可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业务
C类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以下哪类企业可以直接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
贸易项下B、C类企业可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