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大修换轨初期,75kg/m、6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8~25)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43kg/m及以下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8~25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75kg/m、60kg/m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25~50)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43kg/m及以下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50Mt~80Mt,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8-25,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8~25)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50kg/m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对50kg/m钢轨年通过总重小于8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8遍。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当年通过总重<8Mt,()及以下钢轨年探伤遍数为7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50Mt~80Mt,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不小于80Mt,60kg/m钢轨每年探伤8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25Mt~50Mt,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大修换轨初期,5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当年通过总重为小于8Mt,43kg/m及以下钢轨年探伤遍数为7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25Mt~50Mt,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50~80,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小于8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75kg/m、60kg/m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8-25,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预防性打磨周期按通过总重和钢轨运用状态确定,原则上每30~50Mt通过总重打磨一次,最长不宜超过2年()
《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规定,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应知应会-《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8.3.1条)
普速线路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应根据线路、钢轨的实际状态适当探伤遍数()
钢轨预打磨应在轨道精调完成后进行。钢轨预防性打磨周期按通过总重和钢轨运用状态确定,原则上每30~50Mt通过总重打磨一次,最长不宜超过年()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二十五条普速铁路探伤周期。钢轨探伤检查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依据等条件合理确定钢轨探伤周期,冬季探伤间隔时间应短于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