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汇票汇款,并在汇票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为丁公司(已接受承兑),保证人为己,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4月30日。2011年4月20日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丙可以行使追索权的人有()
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乙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不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我国《票据法》,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计算的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利息,利息根据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汇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消灭。()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只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到期前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宣告破产,持票人在向()提出诉讼保全后,依法行使追索权。
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行使的追索权的期间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向前手的追索金额可以为()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失。
汇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的,该项权利消灭。()
持票人持到期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收到承兑人出具的拒绝付款证明,请问可追索款项的包括以下哪几项().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判断
由于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应当提供()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只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