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障金之日起两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警告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旅行社自缴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15天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诉时效为投诉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
旅行社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二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限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诉时效为投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90天内。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50%。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处罚的,旅行社保证金缴存数可降低50%。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3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款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金额降低(),并向社会公告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人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在列入之日起()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的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降低(),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