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时,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同意。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54题: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时, 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无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2.0分)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哪个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