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9 月经营状况如下:(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 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万元、税额 1.7 万元。(2)将剩余 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 38 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8 万元、税额 3.06 万元。(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 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

时间:2024-03-04 17: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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