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单独记账核算)。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0.5元/斤)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3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糕点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800元。该食品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2012年6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白酒和啤酒,其中销售白酒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销售啤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400元。该酒厂与购买方签订合同,要求押金3个月内返还。该酒厂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则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账面销售额(含增值税价)及包装物押金情况如下:10吨粮食白酒、5吨黄酒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80.8万元、128.7万元,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分别为24.57万元、11.7万元,当期到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分别为4.68万元、5.85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2014年3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4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4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甲类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50元。另外本年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本年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7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价款尚未收取。2014年7月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为()。
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销售啤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啤酒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2014年6月,乙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含税价款93600元,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4年6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3吨,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企业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货物已经发出。该酒厂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4年1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元。
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销售啤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收取期限为3个月的包装物押金11.7万元;2012年1月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本月逾期,因购买方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其押金23.4万元。2012年4月该啤酒厂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2吨,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知粮食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该酒厂委托甲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甲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取得甲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0元。(2)该酒厂委托乙运输公司将该批粮食白酒运回,支付运输费用40000元,取得运输专用发票;本月内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直接销售8吨,每吨含税销售额为11
甲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2014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进口一辆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销售白酒一批,在销售价款之外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品牌使用费以及优质费等款项。甲酒厂收取的上述款项中,应计入白酒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有()。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4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2014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
2014年3月,H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5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
1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额(含增值税价)及包装物押金情况如下:10吨粮食白酒、5吨黄酒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80.8万元、128.7万元,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分别为24.57万元、11.7万元,当期到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分别为4.68万元、5.85万元,则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万元。(黄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24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