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
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10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提供。
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为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按惯例,卖方发货时:()。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当业务含有溢短装条款时,应要求客户以业务最大金额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做规定,溢短装部分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输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增减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以由买方决定,应该看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在信用证中如未注明是可以撤销,则该证为:()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出口合同中对装运数量有“约”、“溢短装条款”类似规定的,可理解为信用证金额也有相应幅度的增减。
如果合同未作规定,按照惯例溢装或短装由卖方决定。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 )提供。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不作规定时,运输标志的提供方一般是 。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的提供方一般是( )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作价。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溢交或短交百分之几。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又称为()。A.品质公差条款B.约量条款C.索赔条款D.溢短装条款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 同, 合 同 间中规定的出口数 量 为500公 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 量 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 , 此20公吨应按 () 作价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溢装或短装部分的价格
我A外贸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谷物,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1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B公司装船时,共装运了14万公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我方只有权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