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矿长不具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探富是一家煤矿开采企业,由于前几年煤矿塌方事故频发,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对此该企业也实施了相应的战略变革,进一步保证员工工作的安全性。根据以上资料可以判断,该企业的战略变革动因是()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与120重复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人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应()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