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经批准后,承继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的开业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新设机构的非法人机构。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多少()。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条件:()
下列条件中,符合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是()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出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
社团贷款,是指由全省辖内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或市、县(市、区)联社,签订()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应具备()学历。
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以旗(县、市、区)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哪些因素,实行信贷业务区别授权()
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出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以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应当参照()等有关规定;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申请材料需()。
依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正确()
省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专门机构,承担对省内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