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m。
最高运行速度为200km/h时,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为160m,困难条件为()。
采用相错式接头的线路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时,该直线段亦可采用相错式。
《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相邻两曲线间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应小于()Vmax。
线路设计行车速度300km/h,一般条件下,相邻两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m。
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在困难地段可以低于原线路标准。
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
正线道岔的直股线路与曲线之间的夹直线段长度不得短于()米。
允许速度不大于120m/h的线路,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的相等超高段。
两同向曲线超高度顺坡终点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
线路大中修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两曲线间夹直线长度不应短于()m。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短于()。
线路设计行车速度350km/h,一般条件下,相邻两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m。
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原线路标准。
相邻曲线的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在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特殊困难地段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短于()。
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20m。不足2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轨距加宽可按3‰递减。()
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0‰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线路,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m时,站线不应短于m()
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m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m。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m
最高运行速度为200km£¯h时,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为160m,困难条件为()。
线路设备大修时,缓和曲线及两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可以低于原线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