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推介、营销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
托公司产品指组合投资产品的受托人及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
总行私人银行部负责组织、推动被批准的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推介。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受托人于T+()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划付至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融资类资产最低投资指导价格会根据组合投资产品的不同期限信托()进行调整。
融资类资产()会根据组合投资产品的不同期限信托单位收益率等情况进行调整。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开放日后()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赎回资金划付至赎回信托单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涉及的赎回、到期清算分配等工作由总行私人银行部()负责。
在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中,信托公司禁止同()开展投融资业务。
信托公司投资组合产品的牵头行赎回确认日要求T-30日后()个工作日将赎回信息电子表格汇总好报送信托公司及总行私人银行部运营监控团队。
组合投资产品建立之初,民生银行推荐的融资类项目源的后续推荐融资类项目源的标准将会根据()等有所调整。
分行事业部推荐融资类项目源形成信托产品的流程参照民生银行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下()是总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
根据总行规定,在确定的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认购期内,投资者(委托人)在民生银行柜台办理认购手续,需完成包括()的签约文件。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开放日起()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投资者寄送信托单位确认单客户联。
以下()是分行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
()应以总行私人银行风险政策为指导,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寻找融资类项目源,推荐给信托公司形成信托产品。
民生银行不可以根据信托公司制定的融资类资产和信托产品的标准向其推荐资产。
总行应加强与行内中小、行业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寻找融资类项目源,推荐给信托公司形成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为通常为()结构。
总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不包括负责制定民生银行推介组合投资产品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分行(事业部)推荐的融资类项目源形成的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先行审批后,()根据民生银行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完成风险审查并报私人银行部有权人审批。
总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包括负责组合投资产品研发、设计、管理与推动。
组合投资产品建立之初,民生银行推荐的融资类项目源仅不限于由金融机构、央企及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