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所有针对私人银行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 )
民生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推介、营销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
总行私人银行部负责组织、推动被批准的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推介。
在私人银行推介产品管理中,总行私人银行事业部在指导并参与产品风险提示和预警处置工作,负责预警及处置方案的审定和督促落实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情况报送()。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涉及的赎回、到期清算分配等工作由总行私人银行部()负责。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的人员达到()人以上,其中至少3人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信托公司投资组合产品的牵头行赎回确认日要求T-30日后()个工作日将赎回信息电子表格汇总好报送信托公司及总行私人银行部运营监控团队。
信托经理将收到的赎回申请资料原件与牵头分行交付的《客户赎回申请明细表》核对无误后,需制作《赎回客户清单确认函》并在T-()日前返给总行私人银行部运营监控团队。
私人银行产品是指私人银行第三方投资产品,包括基金专户理财、券商资产管理、信托计划、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五类。其中券商资产管理、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
与民生银行合作开展私人银行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银监会对其监管评级原则上在()以上
根据总行规定,在确定的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的认购期内,投资者(委托人)在民生银行柜台办理认购手续,需完成包括()的签约文件。
分行销售人员如有下列()行为,总行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取消其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推介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以下()是分行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
()应以总行私人银行风险政策为指导,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寻找融资类项目源,推荐给信托公司形成信托产品。
私人银行产品监控管理是指在产品成立后投资运作存续期间,由总行私人银行事业部及各产品发起机构协同实施的对产品成立后运营风险的管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产品运营风险的()。
总行私人银行产品风险评审委员会对组合投资产品的审批要素包括()等。
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建立之初,民生银行推荐的融资类项目源仅限于股票质押、融资增信措施充分的产品。
经信托公司和总行私人银行部有权人批准可投资的融资类资产和融资类项目源,事业部参照分行职责做好()等相关工作。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总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不包括负责制定民生银行推介组合投资产品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分行(事业部)推荐的融资类项目源形成的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先行审批后,()根据民生银行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完成风险审查并报私人银行部有权人审批。
银行代理信托类理财产品时,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商业银行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同时也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总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组合投资产品相关的职责包括负责组合投资产品研发、设计、管理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