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于2006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7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于2009年4月1日开始使用"永乐"牌商标,乙于同年5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9年6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永乐"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6月8日寄到,乙的文件于6月4 日寄到。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商标“太阳”于服装之上,2016年1月获得注册。乙于2015年1月起开始在服务上使用“太阳”商标,在甲获得注册后,乙应当停止使用,否则将侵犯甲的商标权。 ()
甲于2016年3月1日开始使用“春花”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17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春花”牌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申请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