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它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从事高处作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桥梁装吊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哪些病症者,不得从事起重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病调离”是指凡患有()、()、()、()、()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肠胃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不得()。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的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岗位。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得患有()。
《食品安全法》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沥青操作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凡患有(),不宜从事沥青工作。
凡患有以下()病症的人员,不宜从事建筑业的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高原严寒地区严禁患有心、肺、脑和血液系统疾病的人员参与
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的工作。(四十五条)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