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除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肠胃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不得()。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岗位。
督促患痢疾、()、肝炎、肺结核、()或渗出性皮肤病“五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生产经营单位。
除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外的人员,还有患哪些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 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不调离痢疾、伤寒、化脓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场所疾病患者的,给予()处罚。
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