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等工程设施。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等工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按照《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的义务。
《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任何()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护岸、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